【案由】医疗损害赔偿纠纷
【案情简介】
周*栋因便秘、便血等于2009年7月5日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消化科就诊,该科医师魏*辉仅为其做了指检检查,在未做其他任何检查的情况下诊断为便秘,并开了药,此后,周*栋因病情未得到缓解于2009年10月6日、2009年11月25日先后两次来到该院复诊,该院消化科医师李*询仍未给周*栋做任何相关检查,均只开具口服药。周*栋在服药后病情仍未得到任何改善的情况下,于2010年1月27日第四次来到该院就诊,并主动要求做肠镜检查,肠镜检查后该院于2010年2月告知周*栋患有直肠癌。医师魏*辉、李*询的执业类别为中医,执业范围为中医专业。2011年3月20日,周*栋起诉至南山区人民法院。2013年1月19日,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《司法鉴定意见书》,鉴定意见为:“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在对周*栋医疗行为中存在延迟诊断直肠癌及违反了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(试行)》的过错。周*栋的损害后果主要为直肠癌的治疗延误。故鉴定意见为:1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在对周*栋的医疗行为中存在医疗过错;2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与周*栋的损害后果(延误治疗)之间存在因果关系;3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在周*栋损害后果中的参与度为61—90%。”2013年5月31日,该鉴定所向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《函》一份,上书:“1、对于直肠癌伴肝转移构成的伤残等级、造成的工作日损失鉴定,我国目前的现行各类标准均没有明文规定,故无法作出鉴定结论;2、对周*栋的后续治疗费亦无法评估。”
【律师分析】
南山区人民医院医师魏*辉、李*询的执业类别为中医,执业范围为中医专业,二人在消化科执业,属非法执业,由于其二人超范围执业,导致从2009年7月至2010年2月近八个月的时间内,周*栋患有直肠癌的事实一直未能及时发现,并被一再误诊,从而白白错失了最佳治疗时期,导致病情恶化,南山区人民医院在对周*栋的医疗行为中存在医疗过错,南山区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与周*栋的损害后果(延误治疗)之间存在因果关系。南山区人民医院应当赔偿周*栋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营养费、住宿费、残疾赔偿金、后续治疗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。
【判决结果】
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根据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《司法鉴定意见书》,认定南山区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,与周*栋的损害后果(延误治疗)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但并非直接导致周*栋直肠癌疾病发生的原因,根据公平原则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,酌定南山区人民医院对周*栋的损害后果承担61%的赔偿责任,判决南山区人民医院赔偿周*栋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营养费、住宿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3545元。
本案患者聘请律师: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 蒋瑞律师